

中央与地方政府
时间:2007-12-18 14:29:48 文章:荷兰旅游 访问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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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兰的政府管理分三个层次:中央、省以及行政区。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的利益,各省与各行政区为地方政府。
省份
荷兰一共有12个省份。各省的管理由省议会、省执行委员会和省长负责。省议院由所属省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。由省议会从其议员中任命“省执行委员会”,负责该省的日常管理工作。省长则由王国政府任命,同时担任省议会与省执行委员会的主席。
行政区
荷兰共划分为572个行政区。各行政区的管理由区议会、区管理委员会和行政区长官负责。行政区议会由所属行政区的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。在荷兰合法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外国人,也可参加选举。由区议会指定若干名议员作为副行政区长官(副市长)。区议会的席位与副市长的人数取决于该行政区居民人数的多少。市长由王国政府任命,任期为6年;任满后市长可以再次被任命。市长与副市长们负责行政区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市长同时担任区议会与区管理委员会的主席。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中央政府与省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。
水域管辖区
整个荷兰都是按照水域管辖区划分的。各水域管辖区负责该区域的水务管理,一般来讲就是防止土地遭受洪水侵犯。最重要的水域管辖区是那些位于各大河流、靠海以及靠艾瑟尔湖的区域。各水域管辖区负责其区域内的灌溉、引流、排水、水净化以及运河与河流的维护管理。水域管辖区是荷兰最初的民主管理形式。有些水域管辖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。总管委会按传统由有关区域内的房主与地主选举产生。政府任命日常管理委员会及其主席,称为“堤坝水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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